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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8月,昆山市某汽車服務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再有人說你越老越嫁不出去,就把這條微信甩給他看》、《看看她們,30多歲照樣活成瞭少女》兩篇服務宣傳軟文,未經許可擅自使用7張原告陳喬恩的照片作為配圖,文章閱讀量逾千次。原告認為,前述宣傳軟文試圖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宣傳推廣被告相關的產品服務。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瞭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等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瞭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致歉版面不小於6cm×9cm,同時在微信公眾號連續十五日發佈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15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人格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涉及原告的姓名、肖像照片用於其經營網站上的宣傳,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故法院對於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的侵權關系,予以確認。對於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法院予以確認。法院對於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致歉版面的規格及發佈期間15日,因無法律明確規定,法院不予支持。結合本案原告的知名度及公眾影響力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認定經濟損失為50000元,維權費用3150元。
對於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系基於人格權或名譽權受侵害而產生,而本案被告系汽車服務公司,被告在網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不會造成公眾對原告認知的不利影響,故法院對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當前,很多商傢試圖借助社會名人效應推廣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但在沒有取得知名人士授權認可的情況下,利用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是侵犯肖像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提醒,商傢在利用名人的相關產品時要註意有沒有侵犯名人的相關權利,無論是名人的經濟利益還是人格權利。(本文感謝昆山法院 鄭羚 張夢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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